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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宋**与吴英俊、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韩**本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均能证实异议人韩*委托谢**作为其在该案件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上述二份委托书代理权限均包括代为领取执行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发还给异议人时由委托代理人谢**代为领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托克逊县**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托**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立案。2015年10月8日中国银行**番地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

  • 申请人钟**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普毓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施**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普**相关的存款帐户,查封牌号为云F03H01的登记车主为被执行人普**的小型汽车,但该车已登记抵押,暂不宜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施**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施**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到本院交执行款人民币76250元后,已无执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上述情况,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天津和谐**有限公司与窦**、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天**发区第二大街19底商享有的抵押权业已经过登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薄查询证明》的权利价值一项对应的是担保债权中主债权范围。基于该主债权产生的逾期利息已经由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告知“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350万元”的行为确有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中国工商**津新村支行与天津中**有限公司、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严**、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中**有限公司、严**、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北京中意之旅信**限公司、中国旅**限公司等与北京**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生效的判决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北**公司、北**公司未在约定的第二笔付款时间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生效的执行依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视为全部债权到期,申请执行人中**公司依据调解书约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称尚不满足执行立案条件的理由不成立;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是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约定的第7条权利义务清晰、明确,且对三方均有约束力,异议人称对第7条的理解存在歧义的理由不成

  • 河南正**限公司与许昌**有限公司、长葛**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

  • 李**、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与郑州磐**有限公司、新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新密市**管理中心)诉郑州磐**有限公司、新密**有限公司、刘*、梁**、李**、刘**、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9元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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